中国-智利自贸区协议-第十二章例外
第九十九条一般例外
就本协定而言,GATT1994第二十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应在做必要的细节修订后纳入本协定,并作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一百条基本安全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一缔约方提供和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和物资有关的行动,
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二)排除一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或重建国际和平或安全的义务,或者为保护本国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其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税收
一、在本条中:
税收协定指在缔约双方之间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及税收措施不包括第五条中所定义的“进口海关关税”。
二、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三、仅在GATT1994第三条对税收措施授予相应的权利或赋予相应的义务时,本协定才对该税收措施给予权利或赋予义务。
四、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影响缔约双方在任何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关于某一税收措施,本协定与缔约双方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间存在不一致,后者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效力优先。如缔约双方已签订税收协定,该税收协定项下的主管机关应具有独有的责任确定在本协定和该税收协定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
第一百零二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以依据WTO协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信息披露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提供和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违反保护个人隐私或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者的财政事务和账户信息的法律以及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