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利自贸区协议-第十四章最终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附件和脚注
本协定的附件和脚注构成本协定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正
一、缔约双方可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增补达成一致。
二、经缔约双方同意并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的修改或增补构成本协定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WTO协定的修正
如果缔约双方已并入本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被修正,缔约双方应协商是否修正本协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定的生效取决于各缔约方完成各自国内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交换书面通知告知已完成国内程序后60日或经过缔约双方均同意的期限后开始生效。
三、任一缔约方均可通过向另一缔约方递交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于该书面通知180日后失效。
第一百二十条未来工作安排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议定,缔约双方将在完成本协定谈判后进行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
第一百二十一条正式文本
本协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在韩国釜山签订,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