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邮递。
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手续。事先未办理审批的,通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物名录》内检疫物入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