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变更、取消的办理,应遵循下述规则: (1)承运人在货物起运前可要求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货物起运后仅在可能条件下要求变更到达地位或收货人;承运人可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行车路线。
(2)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货物起运后,则不办理取消托运。
(3)承、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取消运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取消运输,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取消运输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等)提出或答复:托运人电话申请变更,需详细说明运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作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变更手续。
(4)运输变更、取消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在达成变更、取消的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5)因变更、取消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变更方、取消方负担;如变更运输的要求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外提出,还须负担双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