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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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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上篇文章: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下篇文章: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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