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植物实施检疫是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应受检疫的范围包括:
1、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2、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
根据规定,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口货物,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植物种子、苗木等进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交由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禁止生的动物产品邮寄入境,邮寄进境这类物品与植物、植物产品,也由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