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送交项目申请书、《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均由各地对外经济委员会或各地政府授权的区、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各自的审批权限自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各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请经贸部审批。
由各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的外资企业,应报送全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从收到申请书及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给予批复。
(二)、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向各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由 经贸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三)、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和批件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各地工商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外资企业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