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各局要认真遵照执行。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通知》有关内容落实到位。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从1999年11月1日起凡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淮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检验、检疫费,除本通知三、四条规定以外,改为按原标准的2/3比例收费。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1994年以后下发的下列有关检验、检疫收费文件,继续执行。
1.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下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圳口岸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4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圳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收费、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圳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442号)文件。
2.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下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
3.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72号)文件。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关于调整出口煤炭品质检验模式的通知(国检检函[1999]225号)文件。
四、为使《通知》规定落到实处,从检验检疫收费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与国家计委协商,决定对计价格[t994]794号、795号、796号文中有收费标准并备注栏注明加收代收费、成本费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代收费、成本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未列出具体收费标准并备注栏注明按实际成本核收或按当地收费标准收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上述仍按原规定执行的收费项目见附件2。
五、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机构对部分企业实行检验、检疫费累计定期结算方式的,在1999年11月1日之后实施检验、检疫的,按《通知》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
六、《通知》所列的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仅为临时性降费措施,国家局近期将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依据检验检疫成本变化情况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届时此次降费措施同时废止。
七、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97号)
2.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检验、检疫费目录
(1999/10/29)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
(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识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二)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0%,即:1、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由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降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由30元降为15元;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由按货物离岸价的0.5‰ 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为按货物离岸价的0.2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4、验车费由30-60元/车·次降为15-30元/车次。
(三)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州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即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由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11元(往返22元),其他车辆每辆次5.5元(往返11元)降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由向货主收取0.6元/吨降为0.42元/吨。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推。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七、国家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推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上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执行。
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年2500降为2200元。
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发、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淮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2/3比例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包括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一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