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函》(国检务函[1995]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制定的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无不良反映,同意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按照你局《关于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3]102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