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现就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费”中第六条关于货物检疫每件收费一元的标准,结合卫生检疫单位工作特点,做出如下说明:
一、可执行此标准的货物范围
收费标准中所规定的货物是指:非集装箱散货及大宗货物。对于已按照进口食品或集装箱进行了卫生检疫的货物,则不再按照此项标准收费。
二、对于空港
在执行此项标准时,可根据民航货运部门出具的货物清单中的货物件数为计件标准计收。
三、对于海港
由于一部分货物是非集装箱装运的一般散货和大宗货(如水泥、矿沙、原油、煤炭等),以每吨作为一件,但每一单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0元。
四、对于陆港
因为陆陆口岸多为小批量散货,按照海港对于一般散货的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