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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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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上篇文章: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下篇文章: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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