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2年第23号有关执行《曼谷协定》的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使我国出口货物在《曼谷协定》成员国顺利通关,获得关税减让的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 自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韩国、斯里兰卡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二、 《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
三、 目前申请签证暂采用手工方式,证书由企业缮制。申请单位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四、 《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代替,文种为英文。证书编号规则为注册号/B年号/流水号。证书第四栏应注明“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五、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共有12栏,除第八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相同。《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第八栏填法如下:
1. 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的货物,填写“P”;
2. 货物运往韩国,含有进口成分,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六位数编码,如“W” 9503.70;
3.货物运往斯里兰卡,含有进口成分,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F.O.B.(离岸价)的百分比率,如“Y” 45% 请各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扩大我国外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