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使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将已生成的原产地证及其相关单据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检验检疫机构,所发送申报单据和证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实际出口完全一致。 (2)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后,按规定进行电子审单,对符合要求的,发出正确回执,予以打印证书,办理签证手续;审核发现有误的,发出不受理回执,并将错误项明细反馈给申请企业。
(3)申请企业在领取原产地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业发票并加盖公章。
(4)申请企业在领取原产地证时,在证书上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所盖印章必须与注册时的印章一致。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证书上的印章与注册的印章不相符,应取消该证书或对外宣布其无效。
(5)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签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