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1.申请机构名称:
2.注册地:
3.法定代表人:
4.机构业务简介:
5.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
6.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7.驻在地址:
8.首席代表:
9.业务范围:
10.驻在期限:
11.常驻代表:
12.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13.签字人姓名及职务:
14.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提交文件清单
1、由该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
2、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5、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
7、《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
8、《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
9、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10、办公用房可用作涉外办公用房的证明(复印件)
11、授权书(当代表处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12、 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3、发证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4、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15、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16、常驻代表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声明(内容见附件)
17、代表机构运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