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相关公告>[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4号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卷烟是指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

 二、对上述卷烟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计征从价税时,应首先根据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确定进口卷烟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然后再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征收应纳税款。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一)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二)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三)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四)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三、对3月1日以前海关已经接受申报的进口卷烟,仍应按原规定征收进口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3号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6号
  其他相关文章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许可
  •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 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审批程序
  • 认可机构的确定程序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审批
  •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审批项目
  • 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项目
  • 境外评估机构认可对外公示
  •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硫氰酸盐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马约特岛进出口统计数据
  • 办公用机械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进出口统计数据
  • 补偿贸易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兰州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保税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原棉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针织或钩编织物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植物产品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