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申请条件
(一)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其中高级审核员/高级咨询师2名,审核员/咨询师3名。
(二)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2.有2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其中高级审核员/高级咨询师1名,审核员/咨询师1名;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三)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获得批准,且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审核员/咨询师;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四) 办事处的备案
1.有总部投资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2.有总部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五)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实施机关
1.受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批准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向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 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 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7) 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
8) 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的说明。
9) 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10) 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扩大业务范围须提交:
1) 《认证咨询机构扩项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
2)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申请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声明(原件)、资格证件复印件;
4) 申请扩项相关领域的体系文件。
5) 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设立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须提交:
1) 由该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附件3);
2) 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 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 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5) 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
6) 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
7)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附件4);
8) 《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附件5);
9)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10) 办公用房可用作涉外办公用房的证明(复印件)
11) 授权书(当代表处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12) 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3) 发证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4) 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15) 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16) 常驻代表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声明
17) 代表机构运作程序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邮寄或当面提交国家认监委。
(二) 审查、决定
1.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按照《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由2名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当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认可监管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认证咨询机构申报材料存在问题表》(附件6),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发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时,认可监管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达申请人。如申请人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材料不退回);
4.当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时,将拟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或拟扩项认证咨询机构或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机构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30日。若相关方在公示期内对国家认监委的公示无异议,组成专家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专家组审查30日。
5、国家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1) 准予许可,对于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监管部分别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附件7)或《外国\台港澳认证、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附件8),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发申请人;对于扩大业务范围机构,认可监管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附件9)。
2) 不予许可,认可监管部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人。
(三) 发证
1.新设立和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国家认监委在收到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发申请人;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四) 到期延续行政许可
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五) 审批流程
见审批流程图(附件10)。
(六)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2105、2111室。
六、期限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2.认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公示日期为30日,专家组审查30日时间不包括在内)。
八、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相关标格和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