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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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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指定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30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32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认定。”

第33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第7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三、实施机关:国家认监委

四、许可条件

(一)指定认证机构的申请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备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对外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张以上;

2、至少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3、取得国家确立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其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确保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并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6、具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需的可支配的检测或检查资源、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以及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指定检查机构的申请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

2、其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确保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

3、具备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出具检查报告20份以上;

4、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5、至少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6、具备从事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

7、从事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注册制度,获得认可机构的注册。

(三)指定实验室的申请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

2、其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确保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3、具备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4、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5、至少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运作记录;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具有独立使用上述设备、设施的权力;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理解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五、许可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必要时,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程序

(一)申请

申请成为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相关机构,应按照下列申请书的格式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录A)。

(二)受理:根据规定,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体书面文本格式见下表。

(三)审查:针对申请机构上报的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必要时,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认监委委托认可机构就有关事宜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审查、现场调查的结果,在70日内做出专家委员会评审结论,并上报认监委。

(四)决定

认监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交评审结论,在10日内做出审查结论。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国家认监委做出指定结论。详见审批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审批表

七、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指定决定(专家评审70日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认监委自指定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指定业务范围。

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国家认监委指派专人/技术组织处理申诉和投诉事宜,涉及有关单位的,应当予以告知。

九、该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投诉电话:010-82262748,82262749

*上篇文章: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
*下篇文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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