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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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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3.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4.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审定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附件2: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略)

*上篇文章: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下篇文章: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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