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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理论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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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国家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依照法律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相比它有以下特点: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

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违法。

3.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4.国家赔偿以交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二)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或实质上的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被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即国家赔偿法典。其主要是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它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赔偿法》和其他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如《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

二.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一)侵权主体

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是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是指享有一定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指上述机关中担任一定公职,依法执行公务并领取薪傣的人员。

(二)侵权行为

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行使职权时的合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给予补偿。但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多种:行使职权的行为、民事行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等。而国家赔偿中的侵极行为必须包含着国家职权的运用。非运用国家职权行为,如国家机关民事活动行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都与行使职权无关,不构成国家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即为违法行使职权:

① 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② 作出的制裁措施适用法律错误;

③ 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④ 滥用职权,以极谋私;

⑤违反法定程序,严重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违法行使职权是国家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尚属初创,加之国家财力有限,并不是有了损害事实都能得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限定。

① 损害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利,不包括政治权利。

② 并非所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才予赔偿。

③ 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符合逻辑的联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家赔偿责任才能成立。

三、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列适当弥补;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便于计算,简便易行”三项原则确定的。

(一)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辅。上述三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赔偿标准计算简单,易于执行;适合我国的经济水平,而且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赔偿金也可以相应地调整。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统计数据为准。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根据造成伤害的不同程度,可分为一般身体伤害、人身致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三种情况。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交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所说的“身体伤害”是指通过医疗能够复原的一般伤害。一般身体伤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人。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和交通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中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交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指因残疾丧失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生活困难所需的如安装假肢、生活无法自理需他人照顾等各项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为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以上两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原则上要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灭失的,按照国家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新旧程度,估价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抑、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给予金钱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的基本工资等。因此国家对这类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可得利益。这是考虑到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而规定的。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除上述三种主要的、明显的造成财产权的损害外,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类型的损害行为。《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概括性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也就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时效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的时效

国家赔偿的时效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如果请求人在该法定期间内不请求赔偿,即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5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赔偿费用

1.国家赔偿费用来源。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国家赔偿法》第29条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实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支付包括两个步骤:

(1)赔偿请求人请求交付。

(2)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请求后,应立即支付,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审核后,应当及时核拨。但财政机关在审核时发现该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国家赔偿的缴费和纳税。《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受害人女如数得到全部赔偿,既不能对赔偿请求收费,也不能对赔偿金征税,否则有悖于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目的。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的赔偿。其特点是:

1.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

3.行政赔偿程序可由两种方式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赔偿的最终解决是诉讼程序,二审终审,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司法赔偿程序只有一种方式提起,向复议机关中请复议是必经程序。

最终解决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请求人不服决定的不可上诉。

4.行政赔偿是权力行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赌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两种违法行为。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条件、种类、幅度、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损害发生,赔偿却无必要或给予赔偿将显失公平合理。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免责事由。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不是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行为。

②与职权无关的行为还包括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少数工作人员胡作非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是看工作人员是否行使职权。一般下列行为可确定为职务行为:

①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

②与执行职务有关且不可分的行为。

③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④管辖区域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2.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可根据双方各自责任大小,酌情分担赔偿。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的受害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受害公民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受害公民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享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有权请求我国国家赔偿,但属于“对等原则”的情况除外。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指接受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人。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是落实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的是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具体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国家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由其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对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如下规定: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签署、共同实施同一行为。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责任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先予全部赔偿。在支付赔偿后,可以与另一个责任机关根据致害行为的责任大小分招赔偿费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这类组织必须具备:

(1)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

(2)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被授权组织行使其本身固有的非行政权时,该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有关机关。它包括两种情况:

(1)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决定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以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分为两种情况:

(1)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或减轻原侵权行为的,由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它包括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诉讼法》第67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我国提起行政赔偿有两种方式。一是单独式提起。二是附带式提起。行政赔偿程序一般有下列阶段和要求。

(一)行政程序

1.赔偿请求的提出。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要具备赔偿请求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人可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但必须是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不论采取单独式还是附带式提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佐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中请的年、月、日。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2.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要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能否提出赔偿请求。

(3)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系本行政机关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3.经审查赔偿义务机关认为:

(1)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的,应告之由有请求权的人来申请;申请人已丧失请求权的,应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

(3)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给予赔偿。( (4)本机关无赔偿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6611第四编 法律责任用的法律制度。

(一)追偿要件

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追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额负担分为全部负担和部分负担两种。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应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金额大小相适应。

2.追偿金额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3.应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酬收入。此外对致害行为中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在行使追偿权的同时,还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主要内容有两项:

(1)行政处分,即行政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予职务上的惩戒制裁,如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

(2)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法院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制裁。

*上篇文章: 报检注意事项
*下篇文章: 对外索赔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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