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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陆上便利运输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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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便利运输的方法

  为运输提供便利条件的目的并不是不适当地简化,为简化而简化,而是要使复杂的运输过程尽可能地合理化,来提高运输的效率。这往往需要:一方面,在运输业的要求和国民经济的要求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同时又必须要符合政府关于卫生检疫和安全、海关关税和商务税收方面必不可少的规章制度。

  要把具有不同经济政策、不同的商贸和运输规章,以及在运输和贸易政策目标不总是一致的多个国家组织起来,签定多边协议,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另一方面,一旦取得一致意见,就代表了许多欧洲国家以标准的方式所取得并执行的协议。

  欧洲国家在准备和执行有关便利国际运输的多边协议方面的经验,也可以用于其他地方。

  过去的40余年,在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协助下,欧洲国家签定了数百个多边决议和多边协议建议,并签定了将近有50个国际协议和公约。这些多边法律文件中,有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应用。其目的在于简化和加速国际运输的发展。

二、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条件的制度

1、海关过境制度

  欧洲最重要和最广泛应用的道路运输海关制度是所谓的TIR制度,这是根据1975年《联合国关于使用TIR单证的国际货物运输的海关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建立的制度。

  TIR公约允许通过道路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从起运国的海关到达目的地海关,中间经过的所有过境国的海关无须对货物进行任何检查。这样做当然需要一系列的预防和担保性措施,例如海关封存,对货箱或集装箱的设计作出规定,以便防止走私活动。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海关关税和税收的风险,根据该公约建立了一种国际担保链制度。目前,这种国际担保链制度是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际道路运输协会(IRU)管理的。

  虽然TIR公约原先仅用于欧洲运输,该公约所建立的制度已经逐步地推广到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包括中东、北非和拉丁美洲(乌拉圭和智利)。TIR公约所建立的制度现在也可以适用于铁路、内河或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只要该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有一段是采用了道路运输。

  毫无疑问,使用了TIR公约之后大大提高了运输的效率节约了运输成本,并继续为东西欧之间以及从欧洲到北非,以及到土耳其、伊朗和中东的运输发挥着同样的作用。每年使用TIR单证的数量已经超过250万份,在中欧80%的过境运输已经使用TIR单证制度。因此,在重要的运输线路上已经建立了涉及所有国家的专用海关通道,已经制定了专用程序并正在建立专用的基础设施,例如为空车和持有TIR单证的货车提供专用车道,以便保证在正常情况下,过境车辆的停留时间不会超过15分钟(仅需海关程序)。各国海关之间沿运输通道进一步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

  近几年由于东欧发生的变化,东西欧之间的交通急剧增加,也导致了在执行TIR制度方面发生了一些困难。中欧与东欧一些国家在社会治安方面的情况糟糕出现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这对TIR制度的执行也提出了挑战。然而欧洲经社会已经研究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减少欺诈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对一些风险较大的货物,如烟酒。自1996年5月1日起,广泛的国际电子信息交换控制系统已经在25个国家开始运行,对使用TIR运单的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2、临时进口物品的程序

  ATA公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于1962年制定的。该公约允许临时进口显然将再次出口的某些物品,只要这些物品在再次出口时的状况与进口时相同仅有正常的磨损。用ATA单证代替正常的合格商品的进出口程序所需要的单证需要有足够的担保或保证金,交给单证发行者,以便在发生滥用单证的情况下支付可能需要的海关关税。这套制度由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CC)管理,由国际商会授权有关国家的商会代表它发行单证。1995年共发出了180,000份这类单证,所涉及的商品价值约100亿美元。

  与正常的进出口程序相比,ATA单证显然大大简化了,不仅已经用于欧洲,也已用于世界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尽管如此,这类单证看来会变得越来越贵,特别是在要求有较高额度担保的情况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一般不受这类单证的影响,因为这是商品所有者的事。

3、商品的边境检查制度

  除了海关程序之外,还有一些由国家行政部门执行的其他的规章制度,例如,医疗卫生、动植物卫生检疫检查、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为了处理这类问题并为各组织、国家和行政机构之间在这一领域进一步的合作提供一个法律基础,《统一边境商品检查制度的国际公约》于1982年在联合国签署。该公约的目的在于,对所有进出口或过境的商品,在以卫生或质量为理由的检查方面,简化手续、减少检查的次数和时间。该公约至今已有包括欧洲共同体在内的3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这是一个在相邻国家之间统一各种检查服务活动建立有效制度方面的一个好例子。

  虽然该公约所包含的规定是一般性质的,但是在欧洲的环境条件下为许多便利过境的双边合作协议提供了一个框架,并在最近导致了在植物卫生检查方面相当的改进,特别是在过境运输方面。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应用该公约,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通过了一个与联合国的其他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协商执行该公约的决议(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第230号决议)这个决议建议该公约签约各方应当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努力为他们提供为执行该公约所必要的技术援助。

  另一个,在欧洲也在其他地区,特别引起关心的领域是易腐物品,例如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国际运输。在欧洲,主要是沿欧洲南北通道,有大量的国际食品运输。

  为了便于国际食品运输、提高质量标准、以及防止这类食品的变质以促进公共卫生, 制定有“国际运输鲜活易腐食品以及用于这类食品运输的专用设备的国际公约”(简称ATP公约)。至今已经有27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该公约对运输鲜活易腐食品的车辆和集装箱的保温效率制定了技术标准,并制定了批准使用这类车辆和集装箱的办法。此外还要求互相承认批准使用的许可证书。

  有许多国家也利用该公约作为国内关于运输鲜活易腐食品的规章制度的基础。这个公约无疑已经对统一国际鲜活易腐食品运输的规章制度以及简化过境运输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危险品运输

  由于近年来危险品运输所出现的一些重大事故,危险品运输在欧洲也在世界其他地方日益受到关注。因此,在欧洲经济委员会的赞助下,欧洲国家制订了关于国际道路运输危险品的欧洲协议(简称ADR)。

  通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COSOC),欧洲经济委员会也负责在世界范围内为所有运输方式统一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章制度。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是通过一个关于危险品运输的专家委员会了执行这个工作的,该委员会不定期出版有“危险品运输建议”也称“橙色书”。而与放射性物品有关的事项则由国际原子能委员会(IAEA)负责,制订有“安全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则”上述建议和规则是为所有国家制定的,以便于各国制定危险品运输的规则;也是为各类国际组织制定的,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国际民航组织(ICAO)以帮助他们制定国际的或区域的通过海上、航空、公路、铁路及内河运输危险品的公约。

  在欧洲除了有国际道路运输危险品的欧洲协议之外,还有类似的关于铁路及内河运输危险品的建议和公约。

三、便利道路车辆通行的制度

1、道路许可证及定额

在过去的40多年中,欧洲国家之间签订有大量的双边协议,以便简化货车、公共汽车、和各类机动车辆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这些双边协议无疑取得了预期的目标,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各国还设置一些障碍,进一步要求每一次进入都必须持有书面授权(许可证)以及设定最多允许进入的车辆数定额。上述的障碍从感觉是有必要的,最主要的几个理由在于:要保护国内的运输业,保证“公平”的交通平衡、保护各自国家的铁路运输系统、控制过境运输以及各种贸易政策方面的原因。

有的双边协议目的在于寻求平衡双方的过境运输量。看起来很合理,但是这样的安排往往不可避免地降低了灵活性、增加运输费用和车辆空驶而产生的低效率。

在70年代早期,为了开放国际道路运输,在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运输部长会议(ECMT)的范围内采取了向多变协议迈进的步骤。这些多变协议使得运输业者可以在第三国从事经营活动(不定期进入许可证)。然而由ECMT发出的许可证数量非常有限,但允许在欧洲大多数国家经营运输,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不再有数量方面的限制。事实上从1993年1月1日起,在欧洲共同体当时的12 个国家,所有的双边协议都取消了许可证和定额制度,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职业的只受到质量标准的限制。而从1998年起,运输市场将全部开放,也就是说包括国内运输市场。目前,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者仍然不允许在其他国家内从事运输服务活动。

2、临时进口车辆

为了便于临时进口车辆,早在50年代就已经采用了好几个公约,允许临时进口私人和商用车辆,但也包括娱乐用的船只和飞机,而不需要为每一辆车交纳担保金。特别是关于临时进口私人道路车辆(1954年)和商用道路车辆(1956年)的两个海关公约,已经大大促进了国际旅游和运输的发展,同时保证了公约参加国的财政利益。

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采用和参加的这类公约,为临时进口车辆制定了采用发放特定的临时进口通行证的原则。这类通行证是由世界范围内的协会,如国际旅游协会(AIT)和国际汽车协会发放的,由他们来保证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交纳进口税,就是说如果进口的车辆、船只或飞机在某特定的时间内,没有按预期的情况再次出口的话。如今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免用临时进口通行证。这些欧洲国家的车辆登记和现有的有关文件已经被认定可足以作为临时进口的证件,因为一般认为,从国外临时进来的车辆在他们的领土上销售出去,而使国家收入受到影响的风险是很小的。

所有这些关于临时进口的国际公约总是在不断地修改以便与现代的要求和海关程序的变化相一致。

3、参与国际交通的车辆保险

50年代在欧洲内部就建立有便于车辆流通,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现在所谓的“绿卡”制度使得车主在其本国内就交付了在全欧洲范围内出行的车辆保险费,而不用到所到的每一个国家交纳保险费。

4、参与国际交通的道路车辆的税收

为了减少对在欧洲参与国际交通运输的车辆重复征税,1956年就已经制定有两个国际公约,一个是关于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车辆的税收公约,一个是关于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车辆的税收公约。这些公约规定,对公约参加国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车辆,免除其在其他参加国的领土上的道路车辆占有税和车辆使用税。这两个公约共有14各欧洲国家、两个非欧洲国家参加。

四、便利国际道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1、国际道路交通规则

  在50年代早期,欧洲就签订有道路交通公约(日内瓦公约),该公约为统一国际合作和国际运输经营规则奠定了基础,该公约于1952年生效,并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1968年该日内瓦公约被道路交通公约和道路信号和标志公约(维也纳公约)所替代这两个公约为车辆建造制定了基本的技术条件,为道路使用者的行为制定了规则,并确定了道路车辆登记的程序,也对道路交通信号以及道路标志的设计作了详细规定。这两个维也纳公约是两个欧洲协议的基础,一个是道路交通欧洲协议,一个是道路信号和标志欧洲协议,这两个协议对上述公约作了某些补充,对某些在维也纳公约中仅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改成了强制性的规定。除了这些国际公约对国际道路交通运输制定了一些基本规则之外,在欧洲还有大量的多边协议,以便满足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的需要。

2、道路运输单证和经营者责任

  各国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通常都有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构成了某种障碍。1961年生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公约)对这种关系在国际水平上作了规定。该公约对可以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运输活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也对运输企业和托运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虽然该公约带有私法的性质,但还是有由各国政府施加的一个法律框架。发货人与承运人在公约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还是可以自由地对运输合同进行谈判。凡是该公约没有涉及的问题都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

  道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就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单(简称CMR运单),根据CMR公约中第四条规定,在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CMR运单,该运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条件。(与此相对应的有1973年签订的类似私法的《国际道路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VR公约)。CMR公约在欧洲30多个国家有效,是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在过去的25年内执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是积极有效的。

3、危险品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的民事责任

  随着危险品运输活动的不断增加1989年,对于通过道路、铁路和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品损坏的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CRTD公约)进行了谈判。其目的是,在危险品货物损坏赔偿方面,针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立法不完整或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的现实,为整个国际社会提供一个有用和有效的工具。该公约的基本目标是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得到适当和迅速的赔偿。CRTA公约还没有实施,在不远的将来大多数欧洲国家能否成为签约方仍然还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运输经营者对于该公约施加给他们的额外责任感到不安的情况下。

4、驾驶员工作时间和记录规则

  1970年通过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工作的欧洲协议(简称AETR协议),之后欧洲有27个国家参加了该协议,包括所有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使得有可能在整个欧洲范围内统一道路运输方面的规定。例如,AETR协议中关于国际道路运输中驾驶员最长连续工作时间及其记录方法,最近又作了修改,以便与欧洲共同体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凡是道路运输行程涉及欧洲共同体以及AETR协议国家的情况下,AETR协议规则就适用整个行程。凡是所使用的道路所在国既不是欧共体成员也不是AETR协议方的情况下,则使用该道路所在国的国内法规。这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情况,因为驾驶员难以获得特定要求的信息。然而,实际上继续按照欧共体或AETR要求运行的驾驶员通常不会碰到什么困难。车辆运行状况通常由车载驾驶记录仪自动地记录下来。总的来说,从人工记录改变为用机械仪表记录,这个过程已经完成,没有碰到大的困难。

*上篇文章: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下篇文章: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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