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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集装箱出口检疫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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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真贯彻执行。

  新造集装箱,指由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集装箱。

  通知指出,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对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首先,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时可凭我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出境检疫,不收费。

  其次,所使用的木地板为国产木地板,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明的,出口时可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出境检疫,不收费。

  第三,使用的进口木地板没有我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地板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应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并收取相应检疫费用。

  通知还指出,对装载货物出口的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按现行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篇文章: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下篇文章: 散料装卸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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