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货运事故的赔偿应按下述规则办理: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应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该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它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够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
(4)承托双方彼此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180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赔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货物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赔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