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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路货物运输事故要求赔偿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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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的提出和受理。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的,应在收到货运记录次日起180天内提出索赔书《赔偿要求书》;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要求,不再受理。货运事故若发生、发现于货物交送前,应向到达地的承运人提出;若发生、发现于货物交付时,应向到达地的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在起运地或到达地未设立业务机构也无业务代理人的,直接向船舶所属单位提出。提出索赔书的同时,应随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和物货损失消单、价格证明文件。承运人受理索赔要求时应审查的事项包括索赔时效、索赔人的要求权利、应附的单证等,经审查不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索赔人证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应开给接受赔偿要求收据,并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号登记。

  (2)处理期限和结案。承运人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收到索赔书次日起60天内答复索赔人。承运人判明属本单位责任时,应尽快赔偿结案;半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须提出理由和根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外赔付,责任单位不得拒付。索赔人收到承运人处理意见通知次日起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承运人即赔付结案。但货物被盗,可已向公安部门报告主案的,赔偿期限可顺延半年。

  (3)责任单位异议的处理。事故的责任单位对处理港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一般事故以处理港意见为准,重大事故,跨省区、跨航区及沿海直属港、航的报交通部裁定,省区内或航区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或航区管理局裁定。

  (4)承运人对灭失、短少货物赔偿后又找到原货物时,原则上应物归原主,接受赔偿人退回原赔偿。

*上篇文章: 铁路货物运输中收货人领取货物的手续
*下篇文章: 水路货物运输起运港承运货物验收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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