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承运人员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有效期间从下列日期起算:
①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②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其他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16日。
③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④要求承运人支付逾期运到违约金,为交付货物之日。
⑤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次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凡超过上述时效期间者,就失去要求赔偿。退补费用或偿付违约金的报酬。
(2)提出要求和必要文件。
①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的事故为发站)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声明价格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声明价烙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和运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支付逾期运到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②承运人向托运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3)处理和异议时限。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输的货物为60日)进行处理, 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方收到对方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4)互不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的条件。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发生的赔偿或退补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款额,每批货物不满5元(零担货物为每批不满)无),互不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但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的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费用,不受此规定款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