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审批权限,需报总关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总关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海关认为需要下厂核对余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加工企业新厂备案,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加工企业备案项目变更,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深加工结转报备及审批、保税货物退换、复出、结转、内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合同增加异地口岸、异地传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保税仓业务审批、出口监管仓业务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保税货物放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手册核销,在"三证"(申请表、报关单、手册)齐全,情况正常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
--保税设备/车辆解除监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更名/转制/注销查询、更名/转制企业延期,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下厂核查,在7-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加工合同单证遗失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保税设备年审,每年年初。
二、特定减免税审批
--自正式受理减免税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减免税证明,需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署,并在收到总署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
三、减免设备解除监管
--自正式受理备案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企业项目备案
--自正式受理备案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企业备案服务承诺
在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报关企业、报关员、运输企业注册备案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各项业务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除外(须下厂核查及办理A类企业业务不在此承诺内)。
六、案件调查审理
--案件审理人员在签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和补充调查意见;《处罚告知单》、《处罚决定书》应在制发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告知书》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复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确有特殊原因的,经上一级领导同意,可以视情延长办结时间,但不得超过《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七、报关单证明联签发及报关单查阅
(一)报关单证明联签发业务
1、一般签发业务: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十万美元及以上的除外)等一般性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当天申请当天签发完毕;
2、超十万美元签发业务: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自企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签发,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企业遗失报关单证明联的补办,于企业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查单:海关以外的单位借阅、查阅、复印报关单证,自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行政复议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说明:
1、以上承诺时限以海关管理相对人提供齐全、规范、准确、有效的单证手续为前提;如因单证手续不全等原因而退单,从重新受理申请计算时限;如因其它特殊原因,亦不受以上承诺时限的制约。
2、行政复议的承诺时限指自然日,其余均指海关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