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地点:旅检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检疫审批: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携带普通检疫物入境时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携带特殊物品入境时须提供《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和有关传染病病原体检验证单。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申报,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疫机构备案。因科研携带禁止物品时需国家质检总局特批并填写《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携带伴侣动物的申报:
检疫申报:携带伴侣动物,每人限一只,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携带出境的,物主应在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检疫部门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报检,每人限一只。
检疫程序:口岸检疫机构对伴侣动物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申报:
检疫审批: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
检疫机构签发的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申请签证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乞日期为签发日期。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疫单证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到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6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机构有效期为准;
7.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是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签证流程: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2个工作日内,入境签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1)报检数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2)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通关与放行:
《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检验检疫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有效期的,海关不予放行。
以下货物,海关可一律凭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不再加验原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单证: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备注: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备注:纺织品标识查合格。
4.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木质包装的货物。
5.对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国的,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法检商品)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6.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