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申请时间: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3.产品配方;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也可提供照片;
7.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或地区)对标签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每种标签提供6套样张:
1.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
3.成分、工艺、规格、包装相同,外观不同的。
检验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适用范围: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申请程序: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进口国(或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5.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也可提供有效照片;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强制性检验认证的申请: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施加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具体认证工作由指定认证机构完成,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认证的申请: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简称“3C”标志)。
监督管理:
对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招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人有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对下列情形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又不需立即撤消认证证书的。
对下列情形撤消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关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过渡和街接:2003年4月30号前,可使用“CCIB”或“CCC”认证标志。2003年5月1号后,统一使用“CCC”认证标志。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登记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的申请:
适用范围: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代码8506.8507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对此类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检测制度。
主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进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机构换发下一年的备案书。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
检疫审批机关: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般检疫审批的程序:按规定可以核销的产品,同一进口公司第二次申请时,必须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确认上一次进境检疫许可证进口核销完毕或即将核销完或退回原证后,方可办理下一批进口许可证。同一进口公司、同一品种、来自同一国家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特许检疫审批的程序: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申请: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口新鲜水果及番茄、茄子、辣椒等。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供展览的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使用的,必须经过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3)直属检疫机构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合格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变更进口水果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检疫及监督管理:
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的申请: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专业、和地方检疫圃。
申请成为国家或专业检疫圃,事先向国家质检局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总局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验机构受总局委托15个工作日内考察完成,总局根据考察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申请地方隔离检疫圃,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前30天直接向直属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决定。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的申请: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研等原因进口禁止入境的材料,须国家质检局特许审批。进口非禁止的材料,向农业厅或林业厅办理检疫审批。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境前7天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等证单报检。
进境培载介质检疫审批的申请:
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办理介质审批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输出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介质必须是新加工合成的,未使用过,从出厂到运抵我国不超过4个月;
(3)介质中不得带土壤。
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经审核合格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向口岸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申请: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申请备案至少在涂料进口前2个月申请,备案机构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专项检测实验室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收到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进口涂料备案书》。备案书有效期2年。
下列情形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2)累计两次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3)累计3次抽查不合格的。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一、进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国家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注册饲养场饲养的鱼方可出口。
同一单位所属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场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场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
有下列行为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注册登记:
(1)不按规定受礼年审的;
(2)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3)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场包装场检疫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的申请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设计存栏数及实际存栏数均不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设计存栏数量不少于2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直属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签发《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5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检疫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资格证。
三、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的申请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养殖供应单位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不少于200头;
(4)中转场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经审查合格签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有效期5年,对注册单位实行年审制度,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活羊的,注销其注册,吊销注册证。
四、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猪实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注册一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
注册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检测制度。
五、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栏3万只以上;
(2)符合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注册证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六、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的申请
申请时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口岸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机构对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有效期4个月,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登记备案的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饲料可以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备案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年审期限为每年12月1日到第二年的1月30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各地检疫机构负责管辖区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对《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新产品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生产企业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车间要分别申请。
申请经审核不合格的在30日内补正,经评审不合格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申请。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
下列行为暂停报检,书面通知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中有不能保证安全卫生质量的因素;
(2)经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下列行为吊销注册证书:
(1)不合格且限期未改正的;
(2)产品在国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3)隐瞒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冒用、转让、涂改注册证等行为的。
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下列情形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质量体系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4)逾期未换证复查的。
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的申请: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出口许可证。主要涉及商品有: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辊等。
申请质量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5年,期满前半年内办理下一有效期转接手续。有效期内被吊销许可证的,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申请质量许可证,须向当地检疫机构登记,向当地检疫机构办理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改进3个月以上方可重新办理。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检疫机构对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单位,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出现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2次以上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申请:
分类管理的依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
企业分3类:1、 2类企业采取抽查检验。
一类企业,抽查批次不大于申请报检总批次的30%;二类企业不大于50%;三类企业批批检验。对于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商品,不得按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检验。
申请一类企业需提交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二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明质量保证体系的材料。
对一类企业,一次检验不合格即降为二类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二类企业发现两次不合格,即降为三类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企业因违反规定或因受重大质量索赔投诉的,即降为三类企业,1年后放可申请二类企业。
免验的申请: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有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难。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符合下列条件:
(1)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100%;
(2)有自己的品牌,产品档次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3)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相应的标准并获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4)生产企业具有一定检测能力;
(5)企业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
下列商品不予免验: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散装运输的货物;
(4)需出具检疫证书或依据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结汇的商品。
进口免验,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申请出口免验的,先向所在地检疫机构提出,初审合格在送国家质检局。质检局一个月内书面答复。审核不合格的。自通知收到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免验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免验续延申请,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每年1月底之前,提交上一年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
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3-6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免验。整改后提交报告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注销免验证书,注销的企业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复验的申请:
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机构结果15日内提出。
报检人或其他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