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生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批准。 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外资企业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内企业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进口。 (2)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旧设备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