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出口商品退税率库统一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鉴定,向全国发布;各地退税机关据此执行,在执行当中,若发现质疑问题,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由进出口司进行调整,下发各地,以确保全国政策执行准确性与一致性,具体的商品代码数据库级的更新操作,须由各地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中进行调整,同时对企业发布。 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及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如何应用商品代码。
(一)以海关的出口报关单为例,商品明细主要表现为“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其中的商品编号,即为本书中所述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为实际商品名称;
(二)办理出口退税时,出口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收集退税凭证、进行基础数据采集、进行数据处理、打印申报表、生成电子数据、装订资料,进行出口退税的预申报及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专营商品的管理约定。在商品税率库的“特殊商品标志”栏中,若内容为大写字母,则表示该商品为专营商品。企业在办理退税登记时,需明确阐明可经营的专营商品,税务机关据此进行登记,并在日常审核中进行监控。
自2001年废止使用自加商品码,全面采用标准商品代码,包括计量单位。各地退税机关在使用标准商品代码进行退税时,若标准商品代码与企业的财务核算(划细核算等)及具体退税申报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或计量单位等不符,为方便企业退税,更有效地做好退税管理工作,允许企业在不违背标准代码的核心内容的规定范围内做适当的调整,但所有调整必须经退税机关的鉴定。这类内容被更改或编码被扩展的商品代码称为企业自加商品码。
扩充第9、11位码的说明:海关标准商品代码的基本商品为8位或10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扩充为9位或11位,作为基本商品代码,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应按扩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码执行。
高新技术产品商品码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海关商品代码和有关部门高新技术文件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商品代码进行了认定,如果原海关商品中既包含高新技术产品,又包含非高新技术产品,需对此进行扩展,扩展规则为:在第9或11位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1或2等;将高新技术产品扩展为8.
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对于商品税率库所不能涵盖的特殊税率变化情况,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可采用“出口退税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的手段进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