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我国《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证书的签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