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1) 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2)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无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指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围按“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和“禁止进口目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