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立法禁止进口 日本通过海关法、卫生法、环保法、植物保护法等禁止一些商品的进口。
(二)进口许可制度
作为WTO的成员,日本根据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制定了本国的进口控制法,该法授权通产省负责进口许可管理,许可的范围包括进口配额管理(例如生丝、茧、金枪鱼等商品)、特别支付(如贸易信贷或特别交付期等)、进口前许可(如涉及健康和卫生法案的产品)等。
(三)数量限制措施
日本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按照WTO/GATT约定规则进行的数量限制.二是利用未纳入原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管辖范围的农产品等,提出保护本国农、牧、鱼类产品的保护性数量限制规定,鉴于WTO的成立和农产品协议的签署,日本曾逐年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但到目前为止,日本仍保护对牛奶、奶油、炼乳、大米、麦粉、糖浆、淀粉、豆类(大豆以外)、花生、贝类、海产鱼类(鲱鱼、金枪鱼、黄鱼、墨鱼、尤鱼等)和含奶制品的加工食品等商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四)价格限制和反倾销措施
日本利用GATT1994年第6条及WTO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进口商品设立价格壁垒,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日本的《海关关税法》第9条中制定了专门的反倾销条款,日本内阁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1986年12月还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的说明》,三者构成日本的反倾销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