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大幅度地提高专利收费,并希望国会尽快地通过这一新的收费标准,以便尽快地执行。专利收费标准的提高,明显地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美国寻求专利保护的门槛,是美贸易壁垒中新型的非关税形式。 非关税壁垒是一国政府采用关税以外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外贸活动进行调控的一切政策及手段的总和。非关税的特点在于,一是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它们多以行政程序出现,迅速而简洁,由于快速敏捷,故针对性强、反应灵敏。二是保护作用更强烈、更直接。关税是通过征收关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以降低其竞争力的手段,属于间接性功能;而非关税由于目标明确,通过诸如进口配额等直接就可以阻止进口。三是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传统的关税及其税率都是透明公开的,而非关税措施透明性不强,还极易导致对其他国家的差别待遇。
在知识产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今天,对外贸易与专利关系密切,专利制度本身包括专利收费就是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并具有上述的各个特点。
根据统计,此次美国专利收费标准的提高,总计上涨了51%。除了新增的审查费外,专利的批准费用和年费都有程度不小的增长。另外,独立权利要求数量、总权利要求数量及后续申请和说明书与附图页数的增加,都伴随着不薄的费用提高。这些,都对专利申请人有重大影响。
一项新发明的技术或产品若想获得利润,必然要申请专利,进而获得法律保护,以维护自己新发明的最大经济利润。在这当中,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基本投资,如果不要求这种保护,发明创新就有可能为仿冒产品或无偿使用技术敞开大门。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保护,即便在美国这样知识产权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无法避免仿制的冲击。
如果专利费用额度不大,专利保护的这一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或不必过分考虑。但专利收费的提高,这本身就构成了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专利收费上日渐拉大的差异及其专利申请人的承受能力为这一新型贸易壁垒创造了条件。
具体来说,发达国家利用其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专利的经济资本上的优势,以貌似平等的方式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对等状态,从而完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框架下的"趋利避害"--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优势。
例如,经合组织一成员国的专利局曾谈论过同我国专利局相互承认各自所审批的专利,即两局批准的专利产生双重法律效力--在该国和中国同时生效;但该国又明确表示,专利的相关收费不适用于这种"互免签证"的做法,费用不免。因此,这一看似对等的做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制约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资金得不到缓解,我国专利申请人资金匮乏,再加上发达国家昂贵的专利申请费用,造成了我国和发达国家彼此间申请专利极不平衡的局面。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是以资金优势构造名义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国民待遇"
看看中美两国的专利贸易数字就很能说明问题。
自我国在1985年4月实施《专利法》到2002年1月底,美国来华申请专利共计62147件,其中获得专利权的有17113件。再看我方,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向美国申请专利,截止到2001年年底,中国在美申请专利共计1016件,其中获得专利权的是368件。两国在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上,都是60倍的差距。我国向美国申请并获得专利之所以少,资金匮乏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专利进入美国的资金都成问题,更何谈吸引和利用美国国内的投资呢。现在美国又提高了专利收费标准,这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同时亦说明,美国此时调整其专利收费标准,决非偶然。
美国是将专利所构筑的非关税壁垒进一步扩大或外移,提高专利收费标准则是对进口的技术和产品加收额外的费用,不管成功与否,所有的专利申请都先要缴纳一笔不薄的费用。发挥专利收费的功能,利用费用先将外国的技术产品部分地拒之门外。
美国的这种做法既分清了国内外专利申请人,又维持了国民待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所以,依照自身的特殊条件,建立对外对内全面开放的统一标准,是满足"国民待遇"旗下的照顾民族利益的最佳方法。这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达国家以"土地换和平"的含义--宁要专利保护而放弃传统的关税,世贸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发达国家实施新型的技术及非关税壁垒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专利也变成了载体和工具。明确地说,专利起着"隐性关税"的作用,向出口国专利局缴费变成了进入该国市场的"市场准入"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