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嘉荫口岸的各项查验收费标准比照省内其它口岸的低标准执行。 第二条 对在嘉荫口岸实现年过货量超过5000吨的公司、企业,年终退还其所交口岸服务费的30%。
第三条 对到嘉荫参加过境旅游的团组和个人减半收取口岸过客服务费。
第四条 外地企业来嘉荫注册公司从事对俄贸易业务,帮助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手续,同时享受边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到嘉荫从事对俄贸易且暂没有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帮其代理有关边贸业务。
第六条 凡在嘉荫办理有关仓储业务的客户,海关、检验、运管等部门优先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第七条 在嘉荫兴办对俄贸易小区以及加工进口木材的,建设期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收费;自投入生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返还;经营期间,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在嘉荫县区域内兴办对俄贸易生产的企业,均享受《嘉荫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中的税收、用地、收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