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联动开发、共同繁荣”的原则,热烈欢迎区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投资开发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与我们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社会事业,并享受国家、省、州和瑞丽市政府赋予合作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合作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合作区兴办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缴增值税的20%后两年所缴增值税的10%,经同级财政、国税机关审批,先征收后返还。
二、在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先征收后返还,后两年先征收后减半返还。其中属于加工型企业前五年先征收后返还,后五年先征收后减半返还。
三、取得边境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在2000年底前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属外商投资产业除限制出口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五、在区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受当地基本建设规模限制,在“九五”期间,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区内投资者享受“互市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超过3000元的,对超出部份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的办法”等边民互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常住合作区从事经贸活动的国内外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解决城镇户口。
1、在合作区投资兴办企事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投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牵头者和主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固定资产一次投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
2、合作区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或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3、区内投资者因商贸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需入境(缅甸)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市外事办、公安部门审批,可办理一年内有效、能多次使用的《中缅边境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出入境证件。
八、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五十年。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20%给予优惠。
十、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土地开发要求,可以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