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越财政部110/2003/QD-BTC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新的海关税则。新税则按照HS海关编码规则将进口商品重新分为10721个税目,比旧税则增加4209个税目,并调高了19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调低106种。新税则拓宽了征税面,税率水平较前基本持平略高,在制订税目方面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二)进口限制
2001年底以来,越南对摩托车进口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规定海关最低限价、禁止整车进口、禁止23种零配件进口等,并对散件进口课以高额关税。越南政府的这些做法使中国对越南的摩托车出口在2002年一季度以后已基本陷于停滞。
(三)政府采购
越南政府在工程招标中规定,投标的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或承诺让当地公司分包;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外国中标商只能选派少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项目管理和指导,并承诺培训当地人员;施工中使用的建材物资和机械须优先在当地购买等。
在越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有关工作极不规范,投标后把A投标人的标书给B投标人看,把B投标人的标书给A投标人看,让投标人相互攻击,达到杀价和完善方案的目的。而且招标后可能随意毁标,决标后签订合同、投标金额也经常不算数。
越方在大型设备招标中限制国别,尤其在通讯设备、电力设备等高技术产品招标中实行歧视政策。2003年6月,越方出售的海防火电站项目(2×300MW)国际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变的设计、监造、测试和试运行应由G8国家承担,控制和仪表系统须由G7国家承担。”
越南2010年水泥工业发展规划规定,对于大型水泥项目,使用国产设备须达到总重量的60%和合同额的30%。
越政府为发展公交车系统拨款采购公交车辆。在采购招标中规定仅允许越国内企业参加竞标,我处陪同国内派出的公交车考察团赴越交通部、河内市交通局和业主等多家单位做工作。越方虽承认我商品竞争力较强但限于政府规定仍无法采购我国产公交车。
在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施工机械采购招标中,标书明确规定产地为中国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包括在中国生产的外国品牌设备。如在越卫生部主持的大型医疗设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进行技术评估之前,承包商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设备(CT扫描仪系统)应有中国、台湾以外任一国家出具的产地证明”。
(四)服务贸易壁垒
越在民航票价、水电费、邮资费、宾馆住宿、旅游区门票等方面收费等仍实行双重价格。如:越资企业生产电价为895越盾/千瓦/小时,而外资企业的生产电价平时为1020越盾/千瓦/小时,高峰用电为1710越盾/千瓦/小时。另,越方规定,自2003年起,对越国内企业从事摩托车整车组装生产不再实行配额管理,而对外资仍然要按照投资许可证核准的产量实行配额生产管理;另规定主机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1个部件总成,否则不许生产。越方最近规定,除汽车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的汽车组装生产外商投资项目,而对越国内企业则不受此限。在金融领域,外资银行不能接受本地客户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除美资银行外,外资银行吸收无信贷关系客户的存款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
(五)其他壁垒
越行政干预正常贸易活动。我企业按DAF条款向越企业出口17000套摩托车散件,大部分货款未结。货在交货地点(越境内关外)被越政府发文扣留,越政府以处罚其国内企业为由长期拒不解决,给我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些企业甚至因此濒临破产,影响了国内部分地区的社会经济稳定。2003年以来,被扣货物损坏严重,企业损失加剧,越政府拒不承认扣货有误,反而要求双方企业协商解决,并自行承担损失。两年来,使馆和经商处和企业共同努力,多次照会越政府办公厅和相关单位并约见越方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越政府早日解决问题。2003年10月,越政府提出解决方案,据此双方企业已达成退货协议,等待越政府正式发文放行。
在越申请商标保护难。随着我商品开拓越市场日渐成熟,我一些优质商品在越市场被假冒仿制,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问题,要求在越注册商标并得到合法保护。2002年11月25日,浙江永康市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越科技环境部工业版权局递交了注册“三锋”商标的材料,根据越方规定,商标注册受理部门应于9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方;但至今仍无答复。目前,越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三锋”牌工具的假冒产品,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我处接到企业反映,曾向越管理部门要求协助解决。越方答称,近期越方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工业版权局调整为知识产权局,由于机构变动有大量注册申请未能处理。我处拟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加快工作进度,早日解决我企业的实际问题。
四、投资壁垒:
(一)关税政策多变。越南的进口关税政策经常会随着其产业政策的调整或为保护其国内利益出发而变动,尤其是机电产品散件进口关税变动过于频繁,关税调整增幅过高。中国江苏某企业根据越南柴油机散件进口关税的情况在越独资设立柴油机组装厂。投资仅半年,由于企业效益好,越政府将柴油机散件进口税率由10%调至30%,后又调到40%,使企业陷入困境。又如湖南某企业独资创办一次性打火机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能按时获得商标保护,越海关不但不协助解决困难,反而将其零配件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3%提高到30%,并下令向企业追缴此前所有进口打火机零配件关税差额部分,使该企业难以为继。
(二)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难度大。越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大部分尚待开发。许多中国公司到越寻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合作机会,但难度较大。凡资源开发项目,一律要逐级报计划投资部和行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政府总理审批。按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鼓励领域,石油、稀有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属限制投资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对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虽无明文规定,实际上不允许中国公司参与。多农铝矿,虽向我开放,前提是要中国政府出资修建316公里铁路和港口。按商业运作,越方不积极。另,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越政府已交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资进入必须要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如采用合资方式,越方要价很高,虽无明文规定,实际操作时资源股高达50%。已经设立的外资矿产公司,由于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我云南众韬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江省申请开采小型铅锌矿,从申请到开张长达数年。因越方要求,合作方式由独资退到合资,再由合资退到合作经营,才于2003年获正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