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05年期间,在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投资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年外销额达30%以上者,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作区内的非生产性企业,从事经营所得,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合作区内土地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情况,在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其中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高的生产性项目,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高新技术产业可免费提供土地。
三、对于向合作区内引进生产性项目(含合资、合作和独资)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投产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根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合作区财政给引项单位和个人提取0.5%--1.5%的奖励;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对引项单位和个人按2%给予奖励。
四、在全作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2%计收。属于基础设施和生产性企业,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五、购买合作区商品房和商业店铺的非城镇人员,以及在合作区内企业中工作的非城镇人员中的管理技术骨干,可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城镇户粮关系,其子女入托、入学和就业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合作区管委会作为伊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据“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对合作区内各项开发建设事业实施管理职能,管委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的服务方式,为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办理各种事务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在项目审批上,符合条件的,三天内办完各项审批手续;按政策规定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