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合理、有效、充分地使用国家切块分配给我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促进我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就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分配及使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对外经贸部切块分配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和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同),负责向外经贸部申请我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二、配额许可证的分配
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配额指标,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各边贸经营企业申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商自治区边贸局后,分别下达给具有相应边贸商品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如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由该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报进口配额,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在获得进口配额或登记额度后由企业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
(一)申领企业须凭配额证明及对外成交合同到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自治区外经贸厅对所签发的配额、许可证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已下达的配额进行重新调整。对有效期已过而尚未用于进出口的许可证不再办理展期手续。对倒卖许可证的企业,将取消其倒卖许可证所涉及商品的边贸经营权。
本规定所指出口配额是指由外经贸部专项下达给我区用于边境贸易的属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配额(见附件一所列目录);对实行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商品的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出口其他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本规定所指进口配额是指外经贸部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用于边境贸易的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除汽车及关键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