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姐告边境贸易区现场办公会和去政发(2000)106号文件精神设立磨憨边境贸易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磨憨边境贸易区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特殊管理”的边境贸易区。
第三条磨憨边境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是贸易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管理区内的各项事务。
第四条 磨憨边境贸易区的范围系指从中、老边境29号界桩沿213国道向北至28KM处(关境线)的区域,规划面积为9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为3.26平方公里。
第五条磨憨边境贸易区设立一线站和二线站,实行“双线管理”。一线站设立边检,负责对中国出入境人员和第三国人员的管理,二线站设立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总门,负责对进出人员、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管理。
2、 人员出入境管理
第六条 中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可自由进出边境贸易区;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在一、二线站均可办理有关手续,由一线站验证放行,返回时由一线站验证进入贸易区;老挝公民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自由入出边境贸易区,需进入勐腊或内地的老挝公民在一、二线站均可办理有关手续,由二线站验证放行,返回时由二线站验证进入贸易区。
第七条 第三国人员持有准备证件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可进入贸易区,72小时内免签征;期满后,经办理手续还可延期72小时。进入勐腊或内地的需办理签证手续。
3、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八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各国商品均可在贸易区内进行展示和销售。贸易区执行国家有关边民互市 管理的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边民互市贸易,享受国家边民互市政策。
境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人自由入出贸易区,除涉嫌走私的以外,海关不实施监管,需出区到勐腊或内地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二线站向口岸管理总门办理有关手续,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
国内的货物、物品越过二线进入贸易区即为出口,出关前需在二线站向口岸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国内运输工具自由进出贸易区,需出境的运输工具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贸易区内建设、办公、生产生活所需建材、物资、机械、器具经贸易区管委会和海关共同会审同意后,不视为出品货物、物品管理。
第十条 从磨憨边境贸易区内运入内地的货物、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后,凭磨憨边境贸易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放行,除涉嫌走私、贩毒的以外,沿途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查验、收费。
四、 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贸易政策
1、按照“姐告模式”的管理方式, 实施积极的投资政策。磨憨边境贸易区享有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工贸易是批及管理权限。
2、经批准,允许企业在贸易区内开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过境贸易、边境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业务。
3、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在贸易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一站式”审批或直接登记, 对外来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窗口收费”的办法,对外来投提供便捷、优质、高将效的服务。
4、最大限度入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在贸易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投资领域和行业, 贸易区或进行试点。外来投资者在区内设立企业条件、持股比例、投资方式、原料购进、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区内开展高新技术项目投资。
5、在贸易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用人民币投资。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到位后, 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
7、允许国内自然人与外商在贸易区投资、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8、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各国商品均可在贸易区展示销售。
第十二条 工商管理政策
1、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时持贸易区管委会批准文件, 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可在三个月内补交。
2、放开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经营的经外,全部放开。在区内设立的企业,允资者自主选择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自主经营。
3、申请设立企业时,可凭当地金融部门的开户和存款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合法验资证明在三个月内补交。
4、放宽注册资金限额。在贸易区设立有限现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万元。
5、放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国内企业需在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持原营业执照可办理登记、核准经营。经批准,可合用原企业名称。
6、经贸易区管委会批准, 外国公民可以承包、租凭、购买区内中国企业, 中国企业要向外国公民发包、转包经营的, 企业事先商定协议后,报经贸易区管委会核准备案。
7、生产生外商投资企业外销本企业的产品可不办理边境易营业执照。
8、对在贸易区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适当放宽广告经营全登记条件,由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特殊商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广告, 由区内工商行管理总门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后,均可发布。
9、外国公民可持本国身份证和我国公安部门居住证申请在贸易区开展经营活动,外国公民在贸易区经商办企业的,允许其自由选择经营方式,其申请条件与国内公民同等待遇。
10、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规费。除各项登记工本费外,从贸易区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免收各项全登记注册费(商标申请登记费除外),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
第十三条 税收及土地政策
1、在贸易区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证收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在三年内暂不征收。
2、在贸易区兴办的企业,从贸易区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贸易区成立之日起,贸易区内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三年。
4、对贸易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国家级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型企业的税收政策。
5、以边民互市方式进出贸易区的商品和物资,享受边民互市的优惠政策,到贸易区旅游观光的旅客,在区内购买自用品时享受这民互市政策。
6、贸易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法定收费项目近最低限额收取。
7、对属于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8、按照投资、经营者的投资经营项目类别和经营年限,分地类。分用途实行不同的优惠地价。
第十四条 金融、外汇政策
经批准,在贸易区内允许设立国内银行和外资(或合资)金融、保险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人民币和保险业务。
五、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贸易区各执法管理总门要增强开放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变管理为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业不正之风,做到文明执法、谦洁公正,确保进出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通畅便捷。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做好贸易区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贸易区管委会及联检部门特设立监督电话,欢迎国内外客商信各界人士进行监督。
六、其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磨憨边境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磨憨边境贸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