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欧盟等竞争主管机构的高层官员,国内外著名企业的高层领导和专家学者共聚上海,举行了一场倡导公平竞争、探讨竞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研讨会。与会专家和代表从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竞争法与公用企业及大型连锁超市、竞争法与企业发展自律、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
来自各国竞争主管机构的高层官员对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常务副局长宁望鲁认为,根据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要完善竞争立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制定和完善有关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但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有一系列涉及竞争政策和法律的条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承担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职能。10年来,工商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在竞争执法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了对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了行政解释工作;加强了对竞争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了竞争执法水平;进行了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等。同时,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也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过程中,当前,要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制竞争法律条文要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和企业兼并行为的规制。
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竞争司司长伯纳德·菲利普斯先生认为,竞争法规和政策是保持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要求,有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得益于其健全的竞争法规和政策,而缺乏健全的竞争法规和政策的国家则可能引起经济发展停滞。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可能抑制市场机制,并影响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健全的竞争法规和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竞争法与公用企业及大型连锁超市
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给消费者更多的实惠,并且几乎不需要政府的介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管理事物处官员克理斯·潘塔斯先生通过澳大利亚竞争及消费委员会(ACCC)来论述他的观点。他认为,ACCC为公用事业垄断领域的新竞争者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推动了各行业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它以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作为管辖决定判断的关键因素;对营运商的限制竞争行为,ACCC签发竞争通知书或者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ACCC确保下游市场竞争者无歧视地获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为公用事业作出合理的准入定价决定。他说,竞争监管需要选择最佳的合法举措,关注市场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裨益,努力创建一个供需双赢的市场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王晓晔教授则认为,我国公用企业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行业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当这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监管机构注重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而且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的行业立法大多数是本行业自己起草的,很大程度上是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监管公用企业,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须注重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
对于大型连锁超市的问题,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竞争局局长认为,应该在法律中对大型连锁超市低于成本价销售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界定,竞争法应该对超市不合理的退货、不合理的削价、不合理的条款等行为进行规制。
竞争法与企业发展自律
在竞争法如何使企业受益,企业又如何遵守竞争法的问题上,可口可乐公司公平竞争高级法务律师盖比而·马刚先生认为,竞争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并且促进自由竞争,因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保护和发展有效的竞争,反垄断法将使公司受益,包括跨国公司在内;遵守反垄断法是全球商业企业的首要法律要求;没有自由的竞争,现代经济就不能有效地运作;没有适当的法律保证,自由竞争就得不到保障。
美国商会副主席麦兰·布理安特认为反垄断法必须建立在三个基本原则上:一是反垄断制度应该支持市场发展,而非阻碍市场繁荣;二是反垄断制度应该符合法律原则,依赖强有力的司法体系、透明的法律规定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定义;三是反垄断制度应该由公正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滥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已初露端倪,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其他产品;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定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是知识产权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扩张了法定垄断权的范围或者谋求非法的垄断;竞争法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我国法律应该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建议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常常会从监管部门的眼皮下溜走。”欧盟委员会竞争局工业处处长安吉尔·科西拉说,最近,欧盟委员会采用了简称“豁免声明”的新规则,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不能带有严重阻碍竞争的条款,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划分消费群体等。
中外专家建议,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则要尽快制订出台比较完整的《反垄断法》,并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对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垄断行为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