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2196起,共有1034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47%。这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有247起,占总数的11.25%;158起裁定倾销成立,占总量的15.3%,裁定率高达64%。这三个数字均列各国之首。把这组比例与中国占世界贸易的份额(1997年是3.8%)相对照,我们会很容易得出结论———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为什么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最核心的原因: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如此行事的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言外之意:倾销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行为。因此,当面临反倾销官司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就处于先天的不平等地位:你事先已被假定有罪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无罪。如此一来,企业的运营成本肯定会增加,即使官司赢了企业竞争力也会被削弱。于是企业往往放弃打官司,结果则是丢掉出口市场。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要求各国大幅度减让关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为了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欧美等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扩大反倾销的调查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使用反倾销来作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的合法手段。
再者,出口企业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多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一些企业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成功就蜂拥而上。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在进口国需求无显著增加时,出口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出口产品价格的下跌,从而陷入反倾销调查的泥潭。
对付反倾销的惟一办法:加快改革步伐,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开放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