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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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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3年,加拿大在修改其1897年的关税法时增加了反倾销的规定。此后,加拿大又制定了相关的反倾销条款实施细则,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1903年反倾销法的最大特点是,征收反倾销税不必预先证明本国产业是否因外国产品倾销而受到损害,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相当于倾销的幅度。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60年代。加拿大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有税务部、国际贸易法庭、海关、财政部和联邦上诉法院。

税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反倾销申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和经专门调查后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其中,税务部最重要的职责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

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可以就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提供咨询意见。

海关负责协助税务部进行调查,并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加拿大财政部负责完善进口控制立法,财政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权利,因此,对反倾销也有一定影响。但财政部不介入具体事务。

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上诉案件。

1981年5月,加拿大第一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正式立案,是对我国的防水胶鞋提起的。至今,加拿大对我国产品已提起十余起反倾销案。

在80年代的反倾销案件中,加拿大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加拿大选择替代国的标准目前十分模糊,无一定之规。凡愿与加拿大政府合作,愿意提供资料的出口商所位于的第三国都可作为替代国。在以往的案例中,加拿大就曾采用过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作为替代国。这主要是由于使用“在经济上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比”的标准,往往遇到所选择的第三国不愿意合作的问题。

90年代后,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相对80年代数量有所下降,1992年7月对我国出口的防水鞋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还作出了未造成损害的最终决定。

*上篇文章: 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
*下篇文章: 国际反倾销法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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