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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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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7月,澳大利亚对我国首次提起反倾销,至今我国已有约30种产品被控倾销。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主要包含在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海关法》修正案,与1901年的《海关法》和1975年的《关税法》相比,主要变化有:

  1.海关总署拥有调查和提出建议的双重权利。

  2.反倾销调查的时间只有175天。

  3.专门设立了一个叫贸易措施审查官的机构。如果贸易措施审查官认为部长的决定不正确或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它可以向部长提出建议(但部长可以不接受)。

  4.正常价值和国内产业的定义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原来的《关税法》规定,所谓的“国内产业”,至少要有25%的成本和费用必须发生在澳大利亚,但是新的《海关法》规定,“有一道重要的工序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内”即可。如果某一国家是非市场经济,政府将根据第三国(替代国)的情况来确定出口的正常价值,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到1996年还将我国作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商为此损失惨重。自1996年后,澳大利亚政府改变了态度,将我国视为是“过渡性经济”,这意味着可以采用通常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但新通过的修正案在这一问题上发生了倒退,其内容包括:

  (1)新法案适用于那些过去被作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理论上包括俄国、波兰等,实际上直接指向我国)。

  (2)如果某国的产品有“价格控制情况”,那么将根据“所有相关的资料”,其实就是使用“替代国”标准。

  (3)如果没有“控制价格情况”,但制造此产品的某些原材料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的,而且这些原材料的成本超过最终生产成本的10%,那么将“根据所有有关资料,由海关部长决定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实际上还是根据替代国标准来计算原材料成本。这样,正常价值将被大大提高。

  澳大利亚政府针对农产品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如果进口的农产品是稍经加工的,原料与成本之间极其相近,那么尽管国内的原料产品不是进口产品的相似产品,政府仍然允许国内原料行业提起反倾销申请。

*上篇文章: 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下篇文章: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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