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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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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韩国政府首次受理反倾销申诉,当年立案4起。随着进口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进口贸易额逐年扩大,韩国国内产业越来越多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来保护自己。

  1992年7月,韩国提起首例对我国的反倾销案,对我国的磷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次年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韩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是1963年的《关税法》,其中有关反倾销的条款较简单而且不具有操作性。1967年,韩国依照关贸总协定第6条原则,对反倾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并颁布了《关税法实施法令》。其后,这两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1986年韩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签约国,除了全面修改反倾销方面的法律外,财政部下属的海关和关税评议委员会还颁布了《反倾销税管理准则》,作为《关税法》和《关税法实施法令》的补充。可见,韩国反倾销法的国内渊源主要有三项:《关税法》、《关税法实施法令》和《反倾销税管理准则》。《关税法》第10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并规定了终止调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内容;实施法令规定了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程序及政府机构等内容;《反倾销税管理准则》专门解释了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以及当事人如何提供数据资料等内容。

韩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有财政部、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贸易委员会。财政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并侧重于倾销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财政部长实际上是立案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后裁定人。利害关系方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先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长提出申诉。相关产业主管部长受理申诉后,应立即将材料及其签署意见转交财政部长。该产业主管部长也可以自行向财政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管辖,其负责人为财政部副部长,成员由各部官员组成。受财政部指派处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务。贸易委员会是贸易工业部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在反倾销案件中主要负责损害的调查。

*上篇文章: WTO反倾销调查程序规范
*下篇文章: 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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