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从1998年开始发起反倾销,至今共有8宗反倾销案,包括1998年对乌克兰/罗马尼亚的钢筋、西班牙/希腊的不锈钢厨具、乌克兰的冷热轧钢板、1999年对中国的普通灯泡、韩国/日本/法国/欧盟的汽车轮胎、土耳其的钢筋、2000年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冷热轧钢板和中国的部分电机。根据WTO原则和埃及第161号《国家经济免受国际贸易不公平做法损害保护法》及其第549号执行规则,埃及对WTO成员国反倾销调查和复审的一般程序是:
如果本国企业(占本国生产50%以上)投诉外国产品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充分确实,埃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办公室即进行立案调查。反倾销办公室应于开始调查前,及时向有关各方和出口国代表或外交机构寄送投诉方申请副本(保密内容除外)、立案调查通知、反倾销调查问卷表,有关各方应于收到调查问卷表37天内答复,提供调查必需资料。如果有关各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反倾销办公室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进行调查,在三个月内对倾销幅度、对本国工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征收反倾销税幅度等作出报告,提交经贸部长顾问委员会以及有关各方进行审阅,有关各方如果有异议,可以提供进一步资料,反倾销办公室将根据提供的新资料继续调查,并对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一般情况下,调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埃及经贸部长批准,可再延长半年。反倾销案的决议公告最终由埃及经贸部长签署。反倾销税实施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有关各方可以向反倾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以正常价值(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出口,并提供有利的证据,要求反倾销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的结果有四种:取消反倾销税;提高或降低反倾销税率;维持不变;缩短实施年限。反倾销办公室如果接受申请,一般在裁决生效一年后复审。在五年实施期终止前六个月,反倾销办公室应对其裁决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原裁决或中止。复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非WTO成员国产品倾销,埃及通常不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随意性较大,立案后不及时通知被诉方,不提供调查问卷,仅凭投诉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