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政府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第一、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规定。埃海关法明确规定,埃及海关有权对那些被认定为"低报"的进口商品进行人为的重新估价。被估价的商品往往不分档次,任意定价。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港口报关,其估价价值经常相差数倍。这对于埃进口商来讲十分不便,几乎无法计算成本。人际关系非常重要,行贿受贿等私下交易较为普遍。
第二、对来参展的产品征收高额的保证金或高额关税。对于凡来埃及参加展览的商品一律先进行估价,然后再采取征收保证金的做法。商品一旦售出,由当值海关人员决定海关税率,其税率往往高达100%。
第三、进口商品的认证制度。埃及海关规定,凡出口到埃及的商品单证,主要是发票、卫生证明、分析报告及原产地证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埃及驻出口国使领馆认证后,货物方可放行。埃政府只在我国北京和上海设有使领馆,我国出口企业无论在何地,在准备好单证之后,必须前往北京或上海办理认证事宜,且每种单证的认证费用达120美元。即使是代理合同也需要上述机构的认证、公证,这无形中不仅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四、对进口商品加收各种杂费。埃及海关规定,各种进口商品除缴纳关税与消兽税以外,同时需缴纳2-5%的海关服务费。一个标准集装箱在埃及海关的杂费(不包括按比例缴纳的关税、消兽税和服务费)约185美元,而在约旦海关只需92美元。在发展中国家,清关提货一般需要3.5天,而在埃及一般需要经过45道不同的手续,24个人的签名,最快也要10天左右的时间,一般可长达30天左右。
为减少贸易逆差,保护国内企业,埃政府一贯坚持在政策上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提倡使用国货替代进口产品的方针。埃政府采取了许多做法鼓励出口,其中包括:简化出口报关手续、加强出口退税的措施,为扩大产品出口设立出口援助基金,为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等等。而对于进口来说,不仅没有采取任何鼓励或简化程序,反而设置了许多障碍,诸如:取消塞得港自由区的地位,致使该港口的进口额大幅下降,各商店生意清淡,纷纷关门或转型;对进口商品除按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以外,还经常出现一些刁难性的做法,如怀疑我国生产企业是与以色列合资的,而不予放行,直到我有关部门出据证明后方可放行。这往往需要耽误二个月的时间方可清关。
从1999年开始,为限制进口,埃银行对于大部分埃可以生产的制成品的进口对外开立信用证,取消了授信额的做法,均需要100%的保证金。这无形中使那些资金短缺的埃及中小进口商无法正常进口,进口额相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