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11月和2001年1月,印度外贸总局两次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进口零售商品的生产、包装和销售符合《度量衡法规》的规定,并提供下列信息: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商品名称,按照度量衡标准单位计算的净重,商品生产、包装和进口日期和最高零售价(包括所有的税、运费、佣金、广告、提货和打包费用)。 另外,食品进口日期不能少于整个有效期的60%。 印度规定,进口化妆品要附有发票或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中每件化妆品的数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还要向海关关长提交一份生产商或生产商代理或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签署的该批化妆品符合《药品和化妆品法案(1940)》第三章及其实施细则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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