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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度进行贸易可能涉及到的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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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任何进口国在原产地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颁发这样的证书,它可以准许关税让步,或仅仅是非特惠证书,不承认任何的关税让步。

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类:(1)特惠原产地证书,(2)非特惠原产地证书

特惠原产地证书包括:

1、普通优惠制(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工业化(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单方面的,非契约性的关税优惠制度。在这种GSP计划下,给惠国有: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只面对不发达国家),新西兰,日本,挪威,瑞士,保加利亚,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俄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等。

2、全球贸易优惠制(GSTP)是签署了协议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贸易妥协制度。目前,GSTP有46个成员国,印度已经在一些有限的产品上和12个国家相互实施关税让步。

3、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的七个成员国签署了成立“南亚特惠贸易安排(SAPTA)”的协定,他们分别是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

4、曼谷协定是一份特惠贸易协定,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ESCAP)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旨在通过放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和利用其它谈判技巧等措施扩大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从而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

5、印度和斯里兰卡于1998年12月20日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协定于2000年3月开始实施。协定签署后,斯里兰卡政府和印度政府分别于2000年2月和2000年3月发布了必需的海关关税让步的通知。

非特惠原产地证书仅仅证明产品来自哪个国家,在向进口国的出口方面并不给予任何的关税优惠待遇。

我国与印度两国政府于2003年2月就《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曼谷协定》)中相互适用问题达成一致。经双方政府批准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曼谷协定》框架下的关税减让。

*上篇文章: 墨西哥进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
*下篇文章: 印度在产品信息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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