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GATT/WTO和其它一些国际协议所倡导的关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在提高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使得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阻碍作用相对地、甚至是绝对地增强。进口国往往利用非关税措施种类多、变化大、使出口国难以适应的特点,构筑形形色色的贸易障碍,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的目的。 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海关规则具有可操作性和见效快的特点。它的制定主动权由各国政府掌握,不需要通过国际组织的批准,WTO对它的限制也很少,也就更加为各国所关注。
埃及的海关通关程序总的来看表现得既复杂又刻板,据说主要是为了堵塞贸易漏洞。但是在涉及决定将一种商品归为这个税目还是那个税目时,海关程序就显现出了主观能动性。
埃及海关对商业发票有着严格的政策,因此低开发票金额在埃及进口商中就流行起来,主要是为了避税。埃及海关并不相信进口商提供的发票和价格,针对这种价格瞒骗,海关于是采用最低限价的形式来估算一种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
埃及海关除了遵照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确定进口产品价值之外,也申明可以从诸如国际专业出版物、库存交易行情表、埃及驻外商务代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多种途径获得并确定产品价值,称它为“参考价格”(REFERENCE PRICE)。 在埃及海关的电脑系统中存储着各类商品的“参考价格”,或者称为通行的市场价格(PREVAILING MARKET PRICE),其实就是最低限价。
如果海关怀疑进口商有避税倾向,发票金额过低,超过参考价格20%的幅度,根据第66号海关法第118款,进口商除了要按照参考价格交税外,还要按照参考价格被征处10%?00%不等的罚金。具体处罚多少,按规定,由发现低报发票价格的海关官员决定。
海关对进口商的资格要进行审查。根据规定,进口商必须是埃及人,必须在进出口监管局注册,并且限定经营商品的范围。
海关官员对其作出的决定可以不作任何解释和证明,而且目对其决策过程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
目前埃及除纺织品外,进口商可以依其利益最大化动机自由地进口商品。但是,1998年以来出现的美元危机开始使埃及政府不得不绞尽脑汁干预进口,从而掀起了一场贸易保护战。
埃及的对外贸易的长期不平衡,国际收支近年逐渐恶化,外汇储备由3年前的220亿美元跌至今年1月底的151.76亿美元,埃镑面临很大的贬值压力。埃及中央银行开始干预进出口。1999年3月,一道秘密指令发至各专业银行,要求开立信用证时,进口商须提供100%的资金抵押。这无形中增加了进口难度。
埃及的海关规则及通关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变化。
1998年11月21日,埃及贸供部长签发了1998第619号法令,实际上构成对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的部分修改。
619号法令规定,进口耐用和非耐用消费品,必须从原产国港口装运,并附有驻原产国埃及使领馆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其它产品可经由第三国转运,但必须持有经过埃及使领馆认证的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同时附加原始的原产地证书影印件;来自阿拉伯国家的进口货物,其原产地证书只需该国有关机构认证,而不必经埃及使领馆认证;进口货物进入埃及的自由区(如塞得港等)不受法令约束,但自法令颁布之日起禁止消费品从自由区清关后进入埃及;工业项目产品附带原产地证书的可以从自由区清关进入埃及,但视为从原产国进口;原产地证书未经相关认证的,进口商应自清关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妥,同时向外贸部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无条件保函。
埃及海关在对商品估价时随意性变得越来越大,商品经检验并通关所需时间有时也达到一、二个月,加上人为制作“繁文缛节”, 增加了麻烦和难度,造成进口商的厌烦情绪。这与埃及政府在1998年提交给WTO的关于埃及外贸政策的报告中所声称的,通常一种商品的“清关只需30分钟”形成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