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以前,阿联酋进口关税一般为4%。2003年1月1日开始,《海湾国家建立关税同盟的法令》开始实施,海湾6国实施关税同盟,在不违反1981年颁布的对进口烟草及烟草制品征收统一关税的第11号联邦法令及其修改条款的前提下,将关税从商品货值的4%提高到5%。关税按阿联酋港口的到岸价格计算征收。从2003年1月1日起从海湾合作委员海关同盟成员国以外国家进口的所有商品都要执行此项法令。根据海关规定,进口关税按CIF价的5%征收。非烈性酒的进口税为50%,进口烟草的关税为100%。CIF价通常以商业发票所示金额为基础。但是,海关也可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海关估价。除统一海关法所规定的免税商品外,根据《海湾国家建立关税同盟的法令》的附件,免税商品清单中包括53种免税商品。它们是:
活畜类:即牛科动物、绵羊、山羊、公鸡、母鸡、鸭、鹅、火鸡、珠鸡(苏丹鸡)以及其它供人类基本消费的温顺活畜类动物。
肉类及可食用的内脏和动物肢体类,包括:鲜冷牛肉、未分割牛肉、小牛肉,鲜冷绵羊肉、鲜冷山羊肉以及内脏和可食用的其它肢体。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以及其它的无脊椎海洋动物,包括活鱼、鲜冷鱼。鱼片以及其它鱼肉除外。
可食性的蔬菜类、植物类、根茎类和菌类产品:新鲜和冷藏马铃薯、新鲜和冷藏西红柿、葱、植物根茎、蒜、韭菜、其它新鲜和冷藏的青蒜苗、甘蓝、白菜、菜花以及其它可食用的蔬菜类,莴笋、新鲜和冷藏的苣蕒菜、萝卜、胡萝卜、甜菜、芹菜、青罗卜以及一些可食性新鲜或冷藏的根茎蔬菜。新鲜和冷冷藏的黄瓜。新鲜和冷藏的豆角籽和整豆角,其它新鲜和冷藏的蔬菜。
可食用的水果和果仁:橙子皮、桔子皮、西瓜、甜瓜、香蕉、新鲜芭蕉和芭蕉干、椰枣、无花果、菠萝、鳄梨、美国梨、蕃石榴、新鲜芒果及芒果干、鲜干桔橙、葡萄和葡萄干、甜瓜和木瓜、新鲜苹果、梨、榲桲、杏子、樱桃、李子、桃子、梅子以及其它新鲜水果。
饮料和调料类:咖啡豆、茶叶、香料、调料,包括烤熟的或不带有咖啡因的咖啡豆、咖啡皮、小豆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大米、荞麦、小米、红花子,其它粮食和面粉,包括大麦芽、各种淀粉、小麦面筋、各种面粉。橄榄和各种油籽、果仁,以及一些工业和医用的植物,饲料、麦草、稻草;果实和籽核 。糖和糖制品:蔗糖、甜菜糖、天然糖和合成糖块糖。粮食制品、面粉制品、淀粉制品、奶制品和馅饼,包括含奶婴儿食品、不含可可的母奶代用品。各种食品成品,带胶质的甜食甜饼,及适合糖尿病人使用的糖代用品。
食品工业用垃圾和废料、动物食品,整块或破碎的搾油后的油渣,包括搾豆油后的豆渣。废报纸、废书刊杂志和废印刷品。
珍珠和人工养殖珍珠、宝石、珍贵的石头、贵金属和贵金属镀制的普通金属制品、贵金属首饰仿制品、金币。加工或未加工的白银,包括镀金或铂的白银或银粉;加工或未加工的黄金,包括镀铂的黄金或金粉;加工或未加工的铂,包括铂粉、铂币。
机械设备类:核反应堆、锅炉、机械、自动仪器和工具及零配件:包括血液净化器、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其它地板车和零配件,残疾人车和零配件,包括发动机和座位零配件等。
除此以外,免税的还有:
根据进口者身份免税商品
1、由阿总统、各酋长国酋长、王储或代表阿总统、酋长国酋长及王储所进口的一切货物; 注:必须有阿总统、各酋长国酋长、王储的信件。
2、由以下单位直接进口的商品:
(1)阿联邦各部及其政府部门;注:(a)必须有一份申请 (b)在间接进口的情况下,一份注明免税条件的合同影印件。如为部队及警查进口,仅需申请信即可。
(2)驻阿外交使团; 注:海关需要阿联酋外交部出具的信函。
(3)经确认的非盈利医院、医疗团体及慈善机构。注:海关要求阿相关部或部门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信函。
(4)由各酋长国酋长授权的的公司或机构。
(5)持有阿财政工业部及工业总公司颁发的工业生产许可的制造商,如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机械设备用于这些许可生产过程中。注: 需要阿财政工业部出具证明进口产品用于工业生产的信函。
因特殊原因需免税商品
1、来自于海合会国家的产品,如原产于其它合会国家的农产品、动物产品、工业及自然资源产品,符合海合会国家统一经济协定第3条规定之产品。注:需附海合会国家原产地证书
2、允许可转口的货物。
3、所有商业样品须注明“非销售”或“免费样品”字样。
4、所有非销售的广告材料及商业期刊(或目录)。注:必须在这些广告材料上加注公司名称及标记,但如这些材料由广告代理商进口,则将视为需纳税商品。
5、用于公众展览的35毫米电影胶片。
6、由批准的非盈利学校直接进口的古兰经、书和印刷品。
注:需由教育部出具该学校为非盈利学校。
7、为临时展览而进口的货物,展览后这些货物将再出口。
注:这些货物需交纳押金,在再出口时将予退还,但必须需出示由相关展览方出具的信函。
8、国际船运航线中用于海上船舶的供给物、设备、材料及附件。
9、免费供当地船运代理的海上用润滑油。注:8、9两项清关时须向海关先交纳押金,随后凭这些产品实际向海上船舶供应后签发的收据退回押金。
10、飞机运行设备(通讯用设备、但非办公设备、非运输设备),备件由国际航空公司或其代表进口供其专用。
11、航行燃料及航行用流体。 注:10、11项需由民航局出具证明
12、所有个人用品。 即旅客的衣物及其它可以手提的行李及宠物,包括其它非伴随的合理数量下的行李。
13、以药剂形式存在的药品,如药片、胶囊、糖浆及滴眼液。 注:必须由卫生部出具进口的产品为药品的信函。
14、兽药。注:必须由阿农渔部出具进口产品为兽药的证明。